个人信息保护方针

DIGITAL HEARTS CROSS Tokyo Co.,Ltd.(以下简称“本公司”)认识到在高度信息通讯化社会中信息安全管理是重要的社会责任,并把个人信息保护作为企业活动最优先事项之一。为切实实践该理念,制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方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将按照本方针努力妥善处理及管理个人信息。

1.妥善收集、使用及提供个人信息

本公司为执行业务,将使用目的限定在必要范围内,妥善收集、使用及提供个人信息。仅在使用目的范围内使用所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在目的外使用,并为此采取措施。

2.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指南等

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本公司遵守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的指南及其他规范。

3.安全管理措施相关事项

本公司对个人数据泄露、丢失或损毁等风险采取合理的安全对策及改正措施。

4.响应咨询及投诉

对本公司持有个人数据提出披露、更正、删除及停止使用等的请求、投诉及咨询,本公司将及时响应。

5.持续改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及架构

本公司将持续地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管理制度及架构进行修正及改善。

6.修订个人信息保护方针

本公司为保护个人信息以及对应法律法规的修改,可能会根据需要修订本方针的内容。该情况下,自修订版公布之日起,将适用修订后的本方针。

制定日:2021年6月22日
更新日:2021年7月13日

DIGITAL HEARTS CROSS Tokyo Co., Ltd.
代表取締役 伊丹英人

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

1 .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本公司收集的个人信息按照以下所述目的使用。
此外,收集个人信息时,若向本人另行明示使用目的的,该等个人信息将按照收集时所明示的目的使用。

交易方企业(客户、合作伙伴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为介绍及提供服务及相关信息
・为业务上所需的联络、洽谈或商谈等以及与之相关的手续
・为签订、履行合同等
・为交易方企业及交易内容的信息管理
・为应对商谈及咨询
・为向第三方提供
接受咨询等时收集的信息・为应对及确认咨询及其记录
・为无法特定个人形式的统计资料
关于披露等的请求等收集的信息・为披露等的请求等所需范围内进行调查、本人的确认以及对该请求等的回答

2.持有个人数据的使用目的

本公司所处理的持有个人数据,按照与上述“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所述的相同目的使用。

3.委托处理个人数据

本公司在使用目的范围内可能会委托第三方处理全部或部分个人数据。委托时,应与委托方签订处理个人数据的相关合同等,并对委托方进行适当的监督。

4.向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事先取得本人同意,本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

5.关于Cookie

本公司的网站使用Cookie。
Cookie是指从网站发送到您浏览器的、将记录在您终端内的信息。通过使用Cookie,可取得使用终端浏览的信息等。Cookie本身不包含您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任何识别个人信息,且不会对您所使用的终端造成不良影响。

通过更改您的浏览器设定,可以使Cookie功能无效。关于Cookie的设定方法,请在您所使用的浏览器的「帮助」菜单等中确认。
若将所有Cookie设定为无效的,将无法使用需要认证的服务等,使用各种网络服务可能会受到限制,敬请注意。

<Cookie的使用目的>
・为改善服务

6.提供个人信息的任意性

本公司为本文所述使用目的,在必要范围内请求您提供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确认本人身份或外国人在留资格、提供MY NUMBER等)外,提供是自愿的,但不按本公司要求提供或提供的内容存在瑕疵时,本公司可能无法提供服务或满足您的其他请求,敬请谅解。

7.响应对持有个人数据的披露等的请求等的所需手续

个人信息主体本人可请求披露等※持有个人数据。本公司接受对持有个人数据的披露等的请求等的方法如下。
※披露等的请求等是指,请求通知所持有个人数据的使用目的或披露持有个人数据,请求更正、追加或删除内容,请求停止使用,请求消除,请求停止向第三方提供持有个人数据。

(1) 受理方法及申请地址

请在规定的申请书上附上必要文件后,邮寄至以下“个人信息咨询窗口”。
※邮寄时,请使用能确认送达记录的邮寄。
※恕不接受直接到本公司的请求,敬请谅解。

(2) 提交文件等

 ①个人信息的相关披露等申请书
 ②能够确认为本人或代理人身份的证明文件
 ③手续费等的等额邮票

(3) 能够确认为本人或代理人作出披露等的请求等的证明文件

 1) 本人作出披露等的请求等时

 提交以下“确认为本人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① 以下任一项可作为确认为本人的证明文件
驾驶执照、护照、在留卡、MY NUMBER(无须记载个人号码的页面)等政府机关出具的带头像照的确认为本人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② 需要以下两项方可作为确认为本人的证明文件
  健康保险被保险人证、养老金手册等政府机关出具的不带头像照的确认为本人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 代理人作出披露等的请求等时

 由未成年、成年被监护人等本人的法定监护人、接受本人委任的本人指定的任意代理人作出披露等的请求等时,提交以下文件:
 ①  确认代理权的文件
  (i)  为法定监护人的
   ・ 未成年人时:本人的户籍抄本或记载抚养家属的保险证(复印件)
   ・ 成年被监护人时:关于成年监护登记等的法律第10条规定的登记证明事项
  (ii) 为任意代理人的
   ・ 委托书及本人的印章登记证明书
 ② 确认代理人本人的文件
 关于代理人,提交上述1)中所述确认为本人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 披露等的请求等相关手续费等

“披露等的请求等所需手续费等”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请将手续费等的等额邮票与提交文件一同邮寄提交。
※手续费等不足时及手续费等未一同邮寄提交时,本公司会与您联系,但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支付时,将无法响应披露等的请求等,敬请谅解。
※即使无法响应披露等的请求等时,也不退还手续费等。

【个人信息咨询窗口】
DIGITAL HEARTS CROSS Tokyo Co., Ltd.
〒163-1441东京都新宿区西新宿三丁目20番2号
东京歌剧城大楼41F
e-mail:info@dh-cross.com

【披露等的请求等所需手续费等】
每次请求的手续费为1,000日元(含税)